行政诉讼起诉的一般条件是什么
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时一些案件是首先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对复议不服才提起诉讼,并且案件是法院管辖的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四十四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政合同诉讼的现状是怎么样的呢
随着国家行政作用的扩大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各国在行政管理中采用行政合同方式越来越普遍。
在我国随着民主和法制的不断发展进步,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政府的职能由强调管理型向服务型的转变,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以行政合同实现行政目标的手段,也逐渐得到行政机关的重视,在行政管理中的应用范围也越来越广。 在我国常见的行政合同主要有:科研合同、国家定货合同、公用征收合同、国有土地使用合同、城市房屋拆迁合同、企业承包合同、中小企业转让合同、中小企业租赁合同、公共工程建筑合同、行政协作合同、行政委托合同、公务员责任制合同、计划生育合同、公共设施建筑经营特许合同(bot方式)等等。
在我国,对行政合同争议的解决途径,行政机关的内部合同及行政机关之间的合同的争议,一般通过行政途径解决;而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方(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因行政合同发生的争议,除当事人协商、行政申诉或行政复议解决外,最终要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我国法院对行政合同纠纷案件的受理,除土地承包合同、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城市房屋拆迁合同等少数行政合同案件作为行政案件由法院的行政审判庭审理外,一般作为民事案件按民事诉讼程序审理。
由于在行政合同的订立和执行中,行政机关行使了行政权力,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行政目标,双方当事人的地位不平等,双方当事人意思不能完全自治等等原因,使得行政合同具有很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特点。行政合同纠纷案件,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审判,会造成法律适用、案件执行等许多法律上的困难,影响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的救济、或者影响社会公共利益。
所以,行政相对方与行政机关因行政合同发生的纠纷,属于包含着民事权益争议的行政争议,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在审理中应首先在适用行政法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基础上,适用民法解决民事权益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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