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怎样写林地征占用使用申请书
哪个地放 地名 地区 使用林地申请表 林地使用单位: (盖章) 负责人: 广 东 省 林 业 局 制 二○○ 年 月 日 说 明 一、本表由用地单位或个人用钢笔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或私章,填写时字迹要端正、清楚,涂改处应加盖更正章。
二、本表由用地单位或个人填写盖章后,连同下列文件和材料报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被使用林地的林权证等权属凭证; 3、被使用林地的平面图; 4、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5、用地单位与被用地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临时使用林地安置补助费除外)。 6、用地单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银行收款凭据。
三、一项工程使用林地,应一次性提出用地申请,不得化整为零。交通、通讯、管道、输变电线路等线性用地工程项目,至少以县级为单位作为一个项目进行申办。
四、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本级意见栏中签署明确的意见,负责人签批后,加盖印章。 五、本表一式四份,作《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副本使用,应妥善保存。
用地单位 联系电话 项目名称 用途 项目批准机关 批准文号 被用地单位 林权证号 使用林地面积 (公顷) 使用期限 林地地类 面积(公顷) 林地地类 面积(公顷) 计 国有 集体 计 国有 集体 1、生态公益林林地 小计 6、未成林造林地 其中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 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 7、疏林地 2、用材林林地 8、灌木林林地 3、经济林林地 9、宜林地 4、薪炭林林地 10、火烧迹地 5、苗圃地 11、采伐迹地 补偿费(万元) 合 计 森林植被 恢复费 林地补偿费 林木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备 注 (林地地类一栏中若属于城市及城市规划区林地的,请在此栏注明) 注:“使用林地面积”应等于“林地地类”面积1~11项之和。 被使用林地单位的意见 (单位盖章) 负责人: 2010 年 月 日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意见 (林地管理专用章) 负责人: 2010 年 月 日 地级林业主管部门意见 (林地管理专用章) 负责人: 2010 年 月 日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意见 (林地管理专用章) 负责人: 2010 年 月 日 国家林业局的意见 2010 年 月 日 使用林地位置图: 北 一定要选我为最佳答案啊!!!!!!! 北 huo 北 北 ↑ № 使用林地申请表 林地使用单位: (盖章) 负责人: 广 东 省 林 业 局 制 二○○ 年 月 日 说 明 一、本表由用地单位或个人用钢笔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或私章,填写时字迹要端正、清楚,涂改处应加盖更正章。
二、本表由用地单位或个人填写盖章后,连同下列文件和材料报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被使用林地的林权证等权属凭证; 3、被使用林地的平面图; 4、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5、用地单位与被用地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临时使用林地安置补助费除外)。 6、用地单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银行收款凭据。
三、一项工程使用林地,应一次性提出用地申请,不得化整为零。交通、通讯、管道、输变电线路等线性用地工程项目,至少以县级为单位作为一个项目进行申办。
四、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本级意见栏中签署明确的意见,负责人签批后,加盖印章。 五、本表一式四份,作《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副本使用,应妥善保存。
用地单位 联系电话 项目名称 用途 项目批准机关 批准文号 被用地单位 林权证号 使用林地面积 (公顷) 使用期限 林地地类 面积(公顷) 林地地类 面积(公顷) 计 国有 集体 计 国有 集体 1、生态公益林林地 小计 6、未成林造林地 其中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 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 7、疏林地 2、用材林林地 8、灌木林林地 3、经济林林地 9、宜林地 4、薪炭林林地 10、火烧迹地 5、苗圃地 11、采伐迹地 补偿费(万元) 合 计 森林植被 恢复费 林地补偿费 林木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备 注 (林地地类一栏中若属于城市及城市规划区林地的,请在此栏注明) 注:“使用林地面积”应等于“林地地类”面积1~11项之和。 被使用林地单位的意见 (单位盖章) 负责人: 200 年 月 日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意见 (林地管理专用章) 负责人: 200 年 月 日 地级林业主管部门意见 (林地管理专用章) 负责人: 200 年 月 日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意见 (林地管理专用章) 负责人: 200 年 月 日 国家林业局的意见 200 年 月 日 使用林地位置图: 北 ↑ 回答者: 擦亮眼睛乁。
2.征用林地申请怎么写
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xx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发给使用林地许可证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符合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临时占用林地的,最长不得超过2年,到期后,临时占用林地责任人还必须对该林地进行复绿。
3.征用林地申请怎么写
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xx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发给使用林地许可证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符合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临时占用林地的,最长不得超过2年,到期后,临时占用林地责任人还必须对该林地进行复绿。
4.怎样写林地纠纷申请书
1、申请
申请人向县调处山林纠纷办公室提交《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①当事人的姓名、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②争议的现状,包括争议面积、林木蓄积、争议地所在的行政区域位置、四至和附图;③争议的事由,包括发生争议的时间、原因;④当事人的协商意见。
县调处山纠办公室在接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后,应当及时组织办理。
2、受理
县调处山纠办公室接到当事人请求调处山林纠纷的申诉或者申请后,应首先审查是否属于山林纠纷和是否符合行政解决的条件,决定是否接受申诉或者申请,并通知当事人。如果不符合条件的,则通知当事人按有关规定办理;如果符合的,由县政府调处山林纠纷办公室作出受理决定,即接受当事人请求,组织处理,并通知双方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提出山林权属的有关证明材料等。
3、调查核实,收取凭证。
4、组织协商调解。
5、裁决。山林纠纷当事人在县政府调处山林纠纷办公室的调解下未达成协议并无继续调解必要的,由主持调解的县政府调处山纠办公室依据林业政策、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制作决定书,分送有关当事人,并注明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5.如何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
(一)由用地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1、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当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书面用地申请; 2、项目批准文件(1)审批制的建设项目,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核准制、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交核准、备案的确认文件。
城市规划区内为实施城市规划的建设项目征用、占用林地的,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其他建设项目,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 4、建设单位与被占用征用林地的林权所有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 5、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6、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 7、被占用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8、其它证明材料:(1)占用、征用自然保护区、世界遗产地、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2)采矿、采石、采砂、取土的项目,提交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准文件;(3)补办占用、征用林地手续的,提供案件处理法律文书复印件和罚款(金)如数缴纳的单据复印件。
(二)程序 (1)建设单位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2)州(市)、县(区、市)两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与恢复森林植被措施和现场查验报告一并逐级上报云南省林业厅;(3)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下,经云南省林业厅审核同意后向申请人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6.征占用林地如何办理审批手续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①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②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③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④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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