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坏赔偿协议怎么写?
甲方(房主):--,年龄,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 乙方:--,年龄,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或--物业管理公司) 1、由于乙方管理问题,造成该事故,将家具泡坏应负全部责任,损坏程度特别严重,乙方应购买同样的家具赔偿给甲方,并负责到家放好。
2、鉴于甲方已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投保,为尽量减少双方的损失,甲方负责在本协议签订 天之内配合保险公司办理相关事宜。 3、乙方在 天内将购买的新家具交付给甲方,甲方按三个月的折旧 元返给乙方。
4、运费等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5、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6、如对本协议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甲乙双方均可向甲方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跪求建筑赔偿协议书范本
协 议 书
甲方:
乙方:***的法定监护人
***于***年***月***日下午***时在房开公司未拆完善的路边玩耍时,在靠近***公司施工段距建筑物3.5米处不知被何物砸伤头部,当时考虑救人治疗要紧,***公司***项目部以人为本在不管是任何方责任的前提下,主动先垫付了医疗费 元,生活费护理 元,共计 元,对其治疗。现医疗终止。经***市***医院出院记录无明显不适特征,出院时医嘱伤者13岁后根据情况是否需做手术。现伤者家属要求甲方不管是谁的责任对其支付人民币70000.00元(柒万元整)作一次了断,以后患者出现任何事情,乙方不会以此为借口和任何理由再向甲方要求承担责任及其它费用,签字为证,并承担其一切法律责任。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见证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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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的侵害赔偿
有关违章建筑被他人损害后,损害人是否应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问题,在实践中经常发生,而且,对此问题在理论上没有进行过深入地研究,因此造成了实践中各法院对此的看法也极为不同。
有人认为,违章建筑是指:“未按法定报批手续,或有报批手续,但未按规定在指定地点擅自搭建的房屋、摊位等建筑物。”[1]也有人认为,违章建筑是指:“未经城市规划部门的批准,而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
[2]也有人认为,违章建筑是指:“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3]笔者认为,违章建筑并不是简单的所谓未经相关主管部门的许可而动工兴建的建筑物,其本质上是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造的房屋及其设施。
违章建筑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建筑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因而也无法取得建筑许可证;二是在自己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违章建筑,但未经取得建筑许可证而擅自建设的建筑物[4]。因为对违章建筑的性质问题,即违章建筑的建造人对违章建筑有什么权利的问题的认识模糊,法院在处理违章建筑损害索赔案件时,对于受到损害的违章建筑人有无起诉权、有无胜诉权问题有极为不同的看法[5]:关于起诉权。
一种意见认为,违章建筑人没有证明其合法民事权益的产权凭证,即无财产权利存在的依据,所以没有起诉权。另一种意见认为,如果原告举证的材料已经明确被损害标的属违章建筑的,法院不予受理。
如果涉案损害标的是否属于违章建筑尚未被认定,法院应予受理,审理中发现属违章建筑的,则不涉及诉权,只关系到能否胜诉问题。还有一种意见认为,无论被损害标的是否属违章建筑,法院均应受理。
我们认为,只要这类起诉符合中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有关起诉与立案的规定,法院均应受理。因为违章建筑的侵害也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司法应当给予当事人选择诉讼解决的救济途径,至于救济能否在实体上得到支持,无关诉权。
对于违章建筑的权属,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72条的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必须以合法为前提。所以,违章建筑建造人对违章建筑不享有所有权。
在实践中才出现了认为因不能取得所有权而否认当事人具有起诉权的观点。二是认为,违章建筑人虽然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而擅自建造了违章建筑,但其所有权的取得并不因此而全部否认,只是这种权利因为欠缺某些要素,所以应当是有瑕疵的所有权或者说不完全的所有权。
我们认为,违章建筑人对违章建筑不享有任何权利,只是一种占有事实。根据《民法通则》第72条的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必须以合法为前提,而其既然为违章建筑,就当然不能取得所有权。
有人认为,虽然违章建筑人对违章建筑不能享有所有权,但应当享有使用权。因为,一般违章建筑人建造房屋后自己都可使用。
这种观点混淆了实际生活中的“使用”和所有权中的“使用权能”。使用权是基于所有权的一项权能,既然违章建筑人对违章建筑不能取得所有权,使用权便失去了基础。
还有人认为,即便违章建筑作为整体因其违法性而使得所有权及其他派生的权利得不到保护,但构成违章建筑的建筑材料本身作为动产是合法的,因此应受法律保护。对此观点,我们认为,建筑材料本身虽然具有所有权的合法性,但这些建筑材料在合成为建筑物后,已经成为一个整体了,再讨论其合法性及对其的保护,已经没有任何意义。
对于那种认为建筑人对违章建筑享有有瑕疵所有权的观点。我们认为,是对所有权概念的严重曲解,所有权是一种全面的概括的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是一种统一的支配力,并不是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各项权能的简单的量的相加。
按照现代民法理论,不自由或者不完全的所有权,就不是所有权[6]。所有权本质上是自由的、完整的所有权[7]。
因此,认为违章建筑人对违章建筑享有有瑕疵的所有权的观点是不科学的。违章建筑人对违章建筑不享有任何权利,而只是享有占有的权益。
与占有在概念上应当严格区别的是“得为占有的权利”。此种得为占有的权利称为本权。
本权得为物权,亦得为债权。有本权的占有,固为占有,无本权的占有,如盗贼之管领赃物,亦属占有[8]。
但是,赃物被盗贼占有之前,毕竟它是有所有权存在的,而违章建筑人对违章建筑管领之前,该违章建筑上未曾存在过任何权利。也就是说占有前,该建筑物上不存在任何权源。
这是否也能成立占有呢?从实质上而言,违章建筑是无主物。无主物的形成主要有两种原因,一是自始无主,另一为抛弃[9]。
且从理论上而言,许多占有并不具有本权,甚至只是一种单纯的事实状态[10]。这里讲的“本权”,应当是说物上从来就没有存在过权利的意思。
违章建筑人对违章建筑的占有是一种直接占有,而直接占有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取得方法。继受取得是指基于既存的占有而直接取得占有。
而直接占有的原始取得,是指基于他人的占有而为新占有的取得。其取得占有的事由,得为事实行为[11]。
所以,违章建筑人对违章建筑的占有取得是原始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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